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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仪器借用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09    点击:

gWC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借用规定

为了加强仪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大型仪器设备不外借。一般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借用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借用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

二、凡借用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必须在不影响中心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

三、凡借用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借用人必须是已经熟练掌握了该仪器的使用

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凡借用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必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写明借用日期和归还日期。借用人和中心管理人员共同检查所借用仪器的工作情况,并写入借条。

五、本院教师借用需要有系主任签字的借条,在读研究生借用需要有导师签字的借条。

六、借用人在借用期间使用该仪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登记。

七、借用人在借用期间除应交仪器使用费外,所有使用的耗材费用,均由借用人承担。

八、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如果造成仪器损坏、性能降低、丢失的,由借用人负全责。

九、仪器归还时,中心管理人员和借用人共同检查所借用仪器的工作情况。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注销。

十、归还的仪器应及时放回原来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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