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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09    点击:

YAV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一、因主观原因引起的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负赔偿责任。

1、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3、擅自将仪器设备或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4、仪器、器材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造成事故者。

5、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通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声像器材、家用电器或其它器材,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

6、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二、由客观原因造成实验器材损坏和丢失,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

1、由于器材本身原因(质量、技术欠缺、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以外损坏。

3、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4、在保管工作中,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学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证明者。

三、赔偿处理办法:

1、损坏器材价值在8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20%。

2、损坏器材价值在8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器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赔偿原价的10~20%。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者,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

4、丢失的仪器设备和器材按原价赔偿。

四、。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造成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

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态度积极,经本人提出,中心主任同意,并经资产处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2、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

3、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

五、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中心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六、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实验老师填表,责任人签字,向院财务交款,用于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的随机补充。

七、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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