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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物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09    点击:

xH9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动物处理规定

实验动物保证实验教学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利用率,按规定处理实验后的废动物,保护周围环境不受污染,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复使用的实验动物,需要有专人长期饲养,实验过程中要爱护实验动物,平时要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

1、 实验教师课堂示教用马、牛等动物;

2、 学生练习听诊、采血、直肠检查用马、牛等动物;

3、 慢性实验观察用动物;

4、 药物的毒副作用临床实验用动物;

5、 观察营养代谢实验用动物。

二、需要及时处理的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焚烧或深埋,绝对不能食用或流入社会。如因食用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应负全责。

1、教学、科研急性实验使用过各种麻醉药的实验动物;

2、教学、科研毒理实验使用过的实验动物;

三、可以利用的实验动物,必须适当收费,交院财务用于补充实验教学经费不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成年牛 200~400元/头(部分可酌情收费)

2、成年猪 100~200元/头(部分可酌情收费)

3、成年羊 50~100元/只(部分可酌情收费)

4、成年犬 50~100元/只(部分可酌情收费)

5、成年兔 3~5元/只

6、成年鸡 3~5元/只

上一条:中心资产交接工作规定

下一条:中心经费报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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