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体制管理 >> 管理制度 >> 学部 >> 正文

农学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06    点击: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部发〔2009〕 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所: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经2009年5月6日第6次学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 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09年6月 日印发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附件: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部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部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部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学院、中心、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建立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任务,加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学部仪器设备实行学部、学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部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划分

第六条 单价在200元以上(含),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如何,都要建档入帐,均属学部仪器设备,不得滞留帐外。

第八条 新购置的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的程序为:资产处网上录入建档,并为院级管理人员填写 “吉林大学低值仪器卡片”;在学院档案中存档,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仪器(帐)上增值。

第九条 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资产处网上录入建档,为院级管理人员填写“吉林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院级管理人员在学院固定资产档案中存档,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认真培训,并要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资产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考核抽检。

第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学部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借用。经双方主管领导同意,资产处审核,借方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借用单》(见附表一),即可办理借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按《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和上交

第十八条 对使用率极低,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学部要进行收缴,由资产处组织学部内部调剂。

第十九条 调剂的仪器设备,由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调剂单》(见附表二),经资产处审核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上交的仪器设备,由上交单位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上交单》(见附表三),经资产处验收合格后,施行回收和保管。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一条 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与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附设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除名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单位主管领导下,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他们使用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部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六条 低值仪器设备、一般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须由实验技术人员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见附表四),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填写《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报主管学部长审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严禁自行拆卸,分体处置。要及时上交资产处统一处置。所得残值上交学部财务专用帐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

第三十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借用单

借入单位

借出单位

仪器名称

设备编号

出厂时间

启用时间

设备状态

借用期限

借入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借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附表二: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调剂单

原单位

调剂单位

仪器名称

设备编号

出厂时间

启用时间

设备状态

调剂时间

调剂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附表三: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上交表

使用单位

使用人

仪器名称

设备编号

出厂时间

启用时间

上交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附表四:

吉林大学农学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使用单位

使 用 人

仪器名称

设备编号

出厂时间

启用时间

设备状态

鉴定单位

鉴定结果

鉴定人: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9ut吉林大学动物科技实验教学中心

上一条:农学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下一条:农学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