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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 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部发〔2011〕22号
各单位:
《< 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经2011年11月8日第11次学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农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农学部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学院、中心、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考勤责任单位。各单位主官为考勤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勤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及时上报考勤结果。
二、农学部教师(不含兼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非坐班及坐班教职工均不得全职从事其它校外工作,如有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除名。新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新接收的博士生均为学部在编教职工,正常参加考勤。
三、坐班制人员迟到早退月累计5次者视为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并在学部内通报批评。非坐班制人员每星期要参加本单位的考勤至少1次,每月缺勤2次,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四、人事处、纪监审办公室,加强考勤制度的检查落实,人事处将每月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考勤结果将做为基层单位当月考勤的主要依据。对工作优秀的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考勤中弄虚作假、考勤不认真、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如发生较大考勤责任事故(主要指无故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职工旷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5天及5天以上隐瞒不报等),要扣发考勤员及考勤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人事处设立举报箱,受理举报考勤工作中的问题。
五、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公、私)外出(含出国、出境)不能在岗在位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病(急病有证明者除外)和私事及自行外出讲课等未经批准又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影响本校(院)讲课者作旷工处理。
六、凡请事假在10天以内的,经所在处级单位批准;10天以上,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单位负责人请假(包括因公出差),10天以内须经分管学部领导批准,10天以上须经学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请事假在5-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50%;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校内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事假所在月份的工资和校内津贴。
七、旷工3天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全部校内津贴;旷工4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须持学部门诊部或规定的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治疗原则上在本地就医,如需异地就医,需持相关医疗诊断,经主管人
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异地就医。
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者,其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病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者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部门上报学部批准后,方可病休。在病休期间每3个月由学部门诊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每年3月、6月、9月、12月作为医疗鉴定指定月份。鉴定结果和个人申请由门诊部统一送至学部主管部门,由学部核准后方可继续病休。对于确因伤病,不能进行医疗鉴定者,需由学部门诊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对于无故不按指定时间进行医疗鉴定者,按旷工处理。超期4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津贴,超期30天以上者,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九、出国探亲、旅游的,休假时间原则上在寒、暑假期内进行,除按事假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外,其他事宜按《吉林大学出国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十、经学部批准,考取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不参加考勤,在攻读研究生期间,停发校内津贴。如延期毕业,需经处级单位同意、报学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十一、凡我校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岗。各单位应及时将擅自离岗人员报学部人事处。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停发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擅自离岗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的人员,学部将上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各单位应及时将擅自离职人员报告人事处。隐瞒不报将按较大考勤事故追究单位领导及考勤员责任。
十二、公派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工资、校内津贴停发,一年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费出国(境)人员自出境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出国(境)期满,逾期不归3个月以内的保留公职,逾期不归3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刑、劳教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其全额工资。其它处理按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和开除,其人事关系移交到省人才交流中心。
十四、对于从国外聘用的人员,按协议规定执行。
十五、对学部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如不能正常参加考勤,学部将根据其贡献,做出相应的处理。
十六、与学部签订有协议的返聘人员按签定的协议严格考勤管理。
十七、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转发《畜牧兽医学院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大赛暨首届双语教学大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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